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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文字大小:【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15:55

  近日,日照市政府发布第97号令,公布最新的《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施行,将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

  新办法规定,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是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专用标志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以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应当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专用标志,并每年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应当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未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者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茶叶作为原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2006年10月3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凡事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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