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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农合社 做强茶产业

文字大小:【 发布时间:2007-10-25 19:59:55

——访凤冈县农办副主任丁勇    

    凤冈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长期以来,农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处于“单打独斗”的分散状态,农业综合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十分薄弱。前不久,凤冈县从农办、茶协、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题培训宣传队,深入到全县八个茶叶专业村(带),就如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对基层干部和群众代表进行了专题宣讲培训。通过引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原本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生产同类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相关环节链接起来,把千家万户的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对接起来,这无疑对全县茶产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来说,究竟有哪些优惠政策和好处?近年来全县发展的农民经济组织(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不同,又有那些经验教训?近日,记者采访了凤冈县农办副主任丁勇。

    记者:丁副主任,你好!凤冈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凤府办发〔2007〕98号文件《凤冈县2007年下半年茶叶工作实施方案》,更是把在茶叶专业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任务目标之一提出来,并纳入了考核评分方案,要求在全县八个茶叶专业村建立专业合作社。最近一段时间,你也带队在全县茶叶专业村进行了巡回宣讲,请问为什么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民自身来说究竟有哪些好处?

    丁勇: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成功经验。浙江、江苏、山东等农业发达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

    从农民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换句话说,市场需要什么农民了解不多,种什么赚钱也心中无数,即使是种出来了卖给谁、谁来买,小生产与大市场(包括加工)对接不起来,需要买的东西找不到卖主、需要卖的东西又找不到买主,如此循环往复,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农民以联合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归纳起来说,农民参加合作社有这样几个好处: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讨价还价的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它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一直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扶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中涉及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主要几点:一是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组织,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是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弱、积累差的状况难以改变,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很有必要和特别重要。三是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具体政策,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四是税收优惠。法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也在制定之中。

    在县政府出台的50条发展茶叶产业的优惠政策中第18条也明确:“凡建成一个由龙头企业牵头,小型加工户和农户参与的合作经济组织,建成且有成效的奖励乡镇0.2万元,并根据合作社的大小补助该合作社资金0.5-1万元/年,用于常年工作。”

    记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什么不同?

    丁勇:今年以前,我县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形式存在。从定义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我们通过多年实践总结,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定义为“是指由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成员竞争力和收入为目的的互助性组织形式。”从定义的文字叙述内容看,我个人认为,两者只是叙述方式不同,其基本点、出发点是一致的。

    法律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接近合作社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和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近年来,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照法律,我认为目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性质,具备了发展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

    目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较,还存在一些差距,也是当前和今后需要改进的。通过学习领会,我认为差距主要表现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民主不够;登记管理不规范,有的还未登记;组织名称多样化,大部分仍称“协会”等;成员出资的较少,在服务上成员与非成员差别不大,未将组织与其成员的交易和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未将组织积累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每个成员。

    记者:近年来,协会的发展对全县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取得了那些经验教训?

    丁勇:前几年,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一定程度上在引进和推广农业新技术,解决农民小生产化,增加农民收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引导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众所周知,我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大多数名存实亡,或有其名无其实,成了空壳会,再加各级各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经验交流少,产加销服务未入门,农民未得实惠等原因,存在的问题太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协会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服务功能有限,特别是在联结市场上尤为薄弱,缺乏带动和辐射能力。据调查,以前一些协会由于市场信息来源匮乏,长期都是与一个或几个农产品转运商或加工企业合作,没有开放性的选择余地,极容易被小范围的市场波动所左右,也就是传统所说的“在一根绳上吊死”。如何坝乡蔬菜专业经济协会就是由于外联市场不力,所产蔬菜基本上只在本县销售,极大地限制了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其生产规模和外销势头已远不如邻近的湄潭县永兴镇。

    二是许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尚不规范,绝大多数甚至未取得法人资格,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健全。虽然民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帮助各协会制定了规范的章程、负责人岗位职责和财务管理制度,但这些章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坚持和落实,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很多协会的章程制度形同虚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据群众反映,存在一些协会负责人暗箱操作,通过统一购种、销饲料的环节吃中间差价,赚取私利,中饱私囊的现象,虽然未得到确证;在利益联结机制上,多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户的关系是松散的买断、供应或契约关系,仅仅起到解决本地农产品的卖难和生产资料买难以及技术服务难的问题,实行二次分配、按股份利的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股份合作型协会还很欠缺,协会与会员尚未真正结成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风险保障机制方面,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目前还不具备抵御市场风险、合约风险、生产风险的能力,内部也没有建立起类似风险基金的风险保障机制,一旦农产品的价格、销路出现问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身无力抵御,其风险有可能转嫁给农户,给农民利益带来损失。比如,成立于2004年6月的永和镇菌蕈协会,所生产的双孢菇市场销路本来看好,究其失败原因,就是对市场风险、合约风险、生产风险防范不足。

    三是经费来源困难,导致协会运作难以为继。协会的运作必然要花费一定的运作成本,而这种成本一般源于会员的缴费或协会规模经营可能产生的收益。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过去的一些协会发展收缴会费比较困难,有的协会从来没有收取过会费,加上由于我县协会的规模都不大,由规模经营带来的边际收益十分有限。这些协会有的曾经是靠科局帮扶运作,如何坝乡蔬菜专业经济协会;有的由于会长是由村组干部担任,所以把协会运作作为村组的一项附加义务行为在做;而永和镇菌蕈协会由会长垫资运作,由于生产经营失败已显出其不当之处。运作经费困难,直接导致部分协会名存实亡。同时,金融、财政扶持的长效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金融部门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资金扶持作用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贷款难的矛盾依然存在。各级财政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以及科局的帮扶发展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协会经费来源困难的问题。

    四是些协会成员素质不高,离规模生产和经营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方面,普通群众对协会的认识不足,对协会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有的认为可有可无,有的认为是“归大堆、走回头路”,造成群众支持或参与协会的积极性不高,在协会与农民之间存在着“有利则和,遇险则散”的现象;另一方面,缺乏有合作组织能力的人才,由于人员流动加快、人才流失,现在农村有合作能力的组织者严重缺失,即使群众有合作的愿望和需求,往往也难以选出合适的带头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需要既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又能聚集和带领农民闯市场的复合型能人出来带头,但目前大多数协会工作人员在政策法规、管理知识、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等环节特别薄弱,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市场观念不强,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弱,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和思路,在管理上由于缺乏经营知识,存在着组织策划能力差,对外缺乏商业信誉,对内缺乏成员信任的现象,尤其是驾驭市场风险能力较差,很难跟上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想做大做强,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能很好地发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

    五是部分干部认识不高,有的协会行政色彩较浓。由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新生事物,一些干部对它的性质和功能存在模糊认识,造成对协会的指导和服务走入误区,一方面介入过深——存在对协会搞“拉郎配”行政捏合、行政人员参与协会运作或对协会下行政指令等现象。而协会由于缺乏政策方面的知识,执行和运用相关法规、政策不能做到主动自觉,而是被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安排;另一方面放任自流——缺乏必要的指导、服务和支持。由于对“民办、民管、民受益”存在片面理解,有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这项工作放到适当的位置,给予的引导不够、给予的扶持力度不够,甚至放任自流、撒手不管。

    记者:就全县推进茶叶专业村合作社建设,你有那些意见和建议?

    丁勇:首先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要严格按照程序,抓紧组建、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能代表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利益,观念较新,接受能力较强,要在群众中有公信力和号召力,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的人能人牵头发起,成立五人以上的筹备组,在进一步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拟定章程草案,并结合宣传工作广泛讨论修改,第三要组织入社申请报名。建议社员报名以户为单位,即每户只能入社一人。可结合宣传发动工作进行;第四是广泛征求农民对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意见,并听取乡镇、村两委的合理建议,把候选人定下来;第五是召开成立大会;六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凤冈县对外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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