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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剽窃他人竞争优势

文字大小:【 发布时间:2006-3-14 22:20:00

    案例一:利用职便盗取商业秘密

    2005年4月27日,鼓楼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瑞腾达公司)的投诉,对沈盛彬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

    沈盛彬原为公司员工,在瑞腾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盛彬利用职权之便,于2005年2月4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约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调查人员取得确凿证据后,认定沈盛彬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利用互联网进行商标侵权

    2004年12月20日,安溪县历山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持该公司所有的“飘韵”注册商标证到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举报,称在互联网上有一网址为httP:www.xy998.com的网站,其主页标有“飘韵”注册商标及“中国安溪馨园茶业铁观音专卖,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里亭茶叶批发市场跃进路11号店”等字样。该网址当事人侵犯了“飘韵”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晋安区工商局立即对跃进路11号的福州茶叶批发市场安溪清韵茶行进行了检查,查实该茶行经营者苏新进确有网上商标侵权行为,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1月28日,泉州市洛江区工商局接举报后,对泉州洛江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1月6日成立后即开始生产11种品牌的妇用卫生巾,其中“阳光护士”、“现代美”两款产品的名称与他人注册的使用商品相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处1000元的罚款。

    案件分析:

    商业侵权指经营者剽窃他人的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为其产品为知名商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故意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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